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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于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
鼓勵后端收費模式,手續(xù)費隨持有期限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為零
基金公司可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禁止一次性獎勵
買了開放式基金不到一個月就贖回的投資者,可能要被加收懲罰性贖回費。這是證監(jiān)會昨日公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guī)定”)中擬議的條款。
這份《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基金銷售的費用結構、水平,鼓勵基金公司采取后端收費模式、引導長期投資,同時,認可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傭金的做法,但明令禁止一次性獎勵。這是證監(jiān)會首次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制進行全面的規(guī)范。
從費用結構上看,管理規(guī)定仍保持行業(yè)現(xiàn)行的申購費、贖回費的基本費用結構,費用水平也與現(xiàn)行《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管理規(guī)定通過調整收費模式,引導投資人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根據規(guī)定,基金的申購費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模式。雖然就最高費率水平來看,后端收費往往比前端收費要高,對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根據新規(guī),隨著投資者持有時間的延續(xù),手續(xù)費會不斷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為零。
與此相對應,管理規(guī)定明確允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對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別加收不低于贖回金額1.5%和0.75%的贖回費,并將此類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這兩項規(guī)定一個降低了基金長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一個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贖回費,都是意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交易。
除上述兩項外,管理規(guī)定還對銷售費用在基金公司和銷售機構之間的分配進行了規(guī)范,禁止基金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銷售的一次性獎勵,允許基金管理人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即尾隨傭金,用于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該部分費用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而具體支付比例則由雙方自行商定,《征求意見稿》并未作出細化要求,但明確提出基金公司需對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進行合規(guī)的信息披露。
上述負責人解釋說,由于一次性獎勵以基金交易為基礎計算,而非以投資者擁有的基金量為基礎,這種激勵機制可能誘發(fā)銷售人員引導投資者頻繁申購贖回基金,所以新規(guī)予以禁止。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根據改革后的基金銷售模式來計算,我國基金的綜合費率會大大下降,甚至在國際上都將屬于較低水平,而基金公司的收入會相對減少。
《征求意見稿》公布前已經在行業(yè)內進行了多次意見征集,并將自正式發(fā)布起3個月內正式實施。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