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yè)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yōu)榻鹑谫Y產管理公司與企業(yè)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后,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yōu)榘垂煞旨t。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yè)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y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yè)經濟狀況好轉以后,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yè)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債轉股”在中國并不是新概念,20世紀末,“債轉股”曾經在我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時大量采用,被視為國企解困三大政策之一。國家經貿委(2003年被撤銷并入發(fā)改委、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7月發(fā)布《關于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同年9月,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簽署北京水泥廠“債轉股”協(xié)議,由建設銀行剝離給信達資產公司的9.7億元貸款債權轉為股權,這是我國第一次真正的“債轉股”運作,在此輪不良資產處置當中,通過債轉股方式處置了約4000億不良資產,占比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