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
第二節(jié) 基金產品概況
第三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xiàn)
第四節(jié) 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jié) 投資組合報告
第六節(jié)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七節(jié)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jù)《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fā)售基金單位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xù)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fā)表意見。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xiàn)、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guī)定是對基金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jīng)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jiān)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審計的財務資料應注明“未經(jīng)審計”字樣。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七條 季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
第十條 季度報告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據(jù)本基金合同規(guī)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xiàn)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yè)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xiàn)。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第一節(jié) 基金產品概況
第十一條 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yè)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等內容。
第二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xiàn)
第十二條 至少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數(shù)據(jù)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等。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三條 列表顯示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xiàn)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xiàn)。
第三節(jié) 管理人報告
第十四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jīng)理(或基金經(jīng)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十五條 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guī)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guī)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并提出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結合宏觀經(jīng)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yè)績表現(xiàn)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四節(jié) 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七條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guī)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yè)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shù)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shù)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shù)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第五節(jié)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六節(jié) 備查文件目錄
第十九條 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